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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苏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洋,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苏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483号。法定代表人:刘忠钢。上诉人刘洋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2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洋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公司营运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是本案款项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公司管理营运费用是否应予退还关系,当然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苏州苏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诉求刘洋归还其借款,苏州苏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即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刘洋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芮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