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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宝盾门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宝盾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10月28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63025元,违约金3151.25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案件执行费914元,共计6854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68540.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