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与何佩军、四川华可会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何佩军,四川华可会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一楼营业大厅。负责人,叶晓蓉。被执行人何佩军,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华可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17层1714号负责人,何佩军。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申请执行何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依职权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范围内,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银行账户无余额。被执行名下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做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547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余苏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俊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