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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玉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玉敏,宫志友,北安市玉敏农机有限公司,北安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约翰迪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三大街89号一层。法定代表人:StevenNoelOwenson,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玉敏,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宫志友,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北安市玉敏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铁西区汽车产业园内202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孙玉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北安安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铁西区汽车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宫志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23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编号为20610F、20608F的《保理合同》项下欠付的款项1438143.98元及相应的罚金、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78元、保全费500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刘恩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