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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健、王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王硕,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高健与王硕、吴玉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王硕、吴玉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硕、吴玉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硕存款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小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