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健、王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高健,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王硕,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高健与王硕、吴玉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6日向王硕、吴玉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王硕、吴玉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硕存款元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小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