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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孙泽立与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立,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孙泽立,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被执行人: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综合工业园A区,组织机构代码67044959-5法定代表人周雪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孙泽立与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8898.5元;二、查封被执行人宁夏仁和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