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云和县林业局、郭伟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和县林业局,郭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625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林业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中山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3002654366J。被执行人郭伟林,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云和县林业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行审15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郭伟林在(2017)浙1125执62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伟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94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劲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赖琳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