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7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听敏与赵留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听敏,赵留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714之一号原告康听敏,男,汉族,1952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赵留柱,男,汉族,1962年10月30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听敏诉被告赵留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听敏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留柱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担保人康先锋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留柱银行存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二、对担保人康先锋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豫C×××××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对该车辆办理过户、转让、变卖、抵押等手续。财产保全费1470元,暂由原告康听敏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壹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