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XX诉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高XX,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653号原告: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柴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xx。被告:周xx。原告陈XX诉被告高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高XX、周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5日,被告高XX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理发店的生意周转,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此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且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为维护自己权益故诉至法院。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回款对账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高XX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X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期限为一个月。高XX。2016.8.15”。原告于当日通过网上银行将借款汇入被告账户。此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交的借条、对账单等证据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被告高XX之间存在200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高XX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高XX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因该债务发生于两被告高XX、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两被告高XX、周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X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582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季金兰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