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翟祥杰与翟书林、翟金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祥杰,翟书林,翟金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翟祥杰,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翟书林,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翟金忙,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所襄阳市,现住襄阳市。在执行翟祥杰与翟书林、翟金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祥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6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陈 琳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庆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