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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国栋、刘尚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栋,刘尚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58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栋,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2014年3月1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4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5月1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尚汉,男,199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2015年5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4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7年5月1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犯贩卖毒品罪。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杨国栋以40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襄阳市邱兵(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20小包,每包不足1克。2017年4月初,杨国栋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东门附近以9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尚汉3小包冰毒。刘尚汉将这3小包冰毒分装成5小包。2017年4月19日上午,叶某给白某现金1000元让白某帮其购买冰毒,白某即联系被告刘尚汉,刘尚汉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附近以1000元价格卖给白某两包冰毒,白某将这两包毒品送到叶某在光彩大世界对面馨源宾馆所开房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被查获两包毒品重1.06克。为配合民警抓捕刘���汉,2017年4月19日下午白某再次联系刘尚汉购买冰毒,刘尚汉按约定带着1小包冰毒到南阳市光武路和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和城楼下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刘尚汉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经称重,被查获1包毒品重0.49克。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杨国栋以4000元的价格从湖北省襄阳市邱兵(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20小包,每包不足1克。2017年4月初,被告人杨国栋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东门附近以9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尚汉3小包冰毒。被告人刘尚汉将这3小包冰毒分装成5小包。2017年4月19日上午,叶某给白某现金1000元让白某帮其购买冰毒,白某即联系被告人刘尚汉,被告人刘尚汉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附近以1000元价格卖给白某两包冰毒,白某将这两包毒品送到叶某在光彩大世界对面馨源宾馆所开房间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被查获两包毒品重1.06克。为配合民警抓捕刘尚汉,2017年4月19日下午白某再次联系刘尚汉购买冰毒,被告人刘尚汉按约定带着1小包冰毒到南阳市光武路和人民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和城楼下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刘尚汉身上查获毒品1小包。经称重,被查获1包毒品重0.49克。经鉴定,被查获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刘尚汉被抓获后,于2017年4月20日晚带领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民警在南阳市人民路第九小学附近将被告人杨国栋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杨国栋供述我卖的是冰毒,我一共卖给阿南四个、岳兵一个、还有两俶知道名字的人,送给我朋友焦某两个。一个就是一包大约0.7-0.8克。……2017年春节前,我和“轩”(不知道名字)一起到湖北襄阳找“秋兵”,每人花了2000元钱向“秋兵”共购买了15个毒品,我分到了七个半,回来后我将这些毒品分装成10个小袋子。……春节后的一天,在南阳市文化路建设路口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阿南”一个毒品。过了几天,“阿南”让我给朋友岳彬一个毒品,后来“阿南”也没有给我钱。我很害怕,就把剩余的八个毒品扔到南航盛德美里面的公厕里面了。“阿南”大名叫刘尚汉,在光彩里面住。一个半月前,我和“轩”驾车一起到湖北襄阳找“秋兵”,在襄阳红楼宾馆,以每个200元的价格,每人花了4000元钱向“秋兵”购买了20个毒品。这次的毒品分量不够,一个不到一克的样子。半个月前的一天上午,我在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世界东门把3个冰毒卖给了“阿南”,“阿南”给了现金900元钱,之前我给你们说“阿南”是通过微信给了我930元,是我记错了。后来我还把冰毒卖给了两个我不认识的人,总共一个半冰毒,其中一个人我卖给他半个冰毒,另一个人我卖给他一个冰毒。在前两天我还送了2个冰毒给了我的朋友焦某。前几天我怀疑“阿南”被抓了,我就把剩余的毒品扔到南航盛德美里面的公厕里面了。(2)被告人刘尚汉供述2017年4月19日上午八、九点的时候,“小白”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弄两个冰毒,说一千元钱已经打到我农业银行卡里了,他说他在光彩大世界对面的农业银行等我。他说一个哥要��,叫叶某,在光彩大世界凤凰客栈附近开了一个宾馆房间,然后我就在路边坐了个摩的到凤凰客栈门口把两个冰毒交给了“小白”。交给他之后我就离开了。一个冰毒是比大拇指指甲盖大点的透明塑料袋包着的透明小块状的晶体。……2017年4月19日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小白”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联系一个冰毒。我联系后确认有货,我约“小白”在南阳市口腔医院西边的中原银行门口见面。我在那等了一会儿,没看见他人过来,过了一会儿,你们的人就把我逮住了,我就被你们带到派出所来。现场在我身上搜出来一个冰毒。是在我右边裤子口袋内的一个红旗渠烟盒里边搜出来的。这个冰毒是一个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透明颗粒状。……2016年年底的时候,我是通过一个朋友认识的“国栋哥”。两个月前,我从国栋哥那儿花了600元钱买了两包冰毒(每包大概不到1克)��我自己吸了一部分,然后把剩下的分成两小包,一个月前,我在光彩大世界附近卖给了韩战(音)一小包,在南阳市人民路南航附近卖给了小鹏(音)一小包。……半个月前,我又花了930元钱从国栋哥那儿买了三包冰毒(每包大概不到1克),然后我自己吸了一部分,然后把剩下的分成五小包,还是半月前的一天,在南阳市八一路的白金瀚宫“金哥”的住处,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金哥两小包毒品,金哥当时没钱拖到现在也没给我。剩下的两小包4月19日上午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小白”了,钱打到我农业银行卡里了。还有1小袋被抓获时在我身上被查获了。我对鉴定无异议。……今年4月,大概十几天前的一天上午,白某在光彩大世界对面一个宾馆开了个房间,喊我去,房间号我记不住了,我们一起吸食了毒品,毒品是我提供的,工具是白某提供的。……我印象杨国栋就卖给我一次毒品,就是2017年4月我从杨国栋处买了3包毒品。2、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证言我以前吸过“冰毒”,后来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后来有半年时间我都没有再吸过毒了,前段时间我有点忍不住了,我就到处打听想再买点玩,就在上个星期,具体日子我记不起来了,我在我南阳的暂住地给我以前一个朋友叫白某联系,我问他能不能弄来毒品“冰毒”,他对我说能,但是需要钱,当时我没有钱我也就没有再给他说这个事。一直到昨天晚上,我发工资了,我就又给白某联系让他给我弄点“冰毒”,他让我今天早上八九点给他联系。今天早上八点多,我给他打电话没打通,白某给我回电话说让我过去找他,并让我带1000块钱过去能给我弄两包“冰毒”,他对我说让我到百里奚路光彩大世界里面找他,随后我就打出租车赶到光彩大世界,���到光彩大世界里面的石像哪里见到了白某,我就把1000块钱交给他了,我多给了他100块钱,我对他说是跑腿费,他也接受了。然后我对白某说找个地方开个宾馆;白某骑着他的红色电车拉着我到光彩大世界对面一个馨源宾馆里面,我给白博文钱让他给我开了一个房间,房间号是208,我还叫他去给我买了矿泉水瓶和吸管,我制作了吸毒工具,我后来就在房间里等白某给我毒品,白某给我说他去给对方汇款,然后对方就来送货过来,我一直在宾馆里面等;过了有二十多分钟,白某就拿了两包“冰毒”上来给我了,我接到毒品后就在房间的小桌子上放着,白某就说要走,他刚走,你们就来了把我抓起来了。称得的两包毒品的重量分别是0.54克、0.52克,对称重结果我没有异议。(2)证人白某证言前一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叶某问我能弄来冰毒不能,我说帮他问问。2017年4月18日晚上九点多,叶某给我打电话说给我1000块钱让我给他弄点冰毒,然后我就跟他约好今天上午八九点钟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门口见面。今天上午八点多我骑着电动车到了光彩大世界里边石像那里等着他,然后过了半个小时叶某坐车出租车也来了,到了之后叶某给了我1000块钱让我去给他弄冰毒,他还说让我找个地方开个宾馆;然后我骑着电动车载着叶某到光彩大世界对面的馨源宾馆,叶某又给了我100块钱我给他开了一个房间,然后我让他在宾馆房间等着我,我去银行给对方打钱,打完钱等了二十分钟左右对方把冰毒送了过来,然后我把冰毒交给叶某,然后我就走了,下楼的时候看见宾馆外边一个面包车上下来几个人,被你们民警逮着的时候才知道是派出所的同志。我在南阳市光彩大世界对面的农业银行通过ATM机现金存款的方式把1000元全部打给一个叫“阿南(音)”的人的银行卡上了。一个多月以前是通过朋友认识的“阿南”,我和阿南一块儿吸过冰毒,知道他那儿有冰毒。“阿南”手机号是17136186210。阿南坐摩的到光彩大世界对面凤凰客栈楼下给我送了两小包冰毒,然后我下楼去拿,具体多少克我也没有问,反正就是两小包的冰毒。……今天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我跟阿南打电话让他弄两个冰毒,他说让我把钱打到他银行卡中,我跟阿南说是一个叫叶某的朋友要的,在光彩大世界凤凰客栈附近开了一个宾馆,让他把冰毒送到光彩大世界凤凰客栈附近。…………我和刘尚汉一起吸过两次毒品,第一次是2017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刘尚汉去了他朋友家一起吸食的毒品,地点是在南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附近一个村庄里,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当时他朋友不在家,冰毒、吸毒工具是阿南提供的……2017年4月���我和阿南两个人在光彩大世界对面一个网吧二楼的厕所里吸食了毒品,冰毒是阿南提供的,吸毒工具是我提供的,我们俩人都吸了。(3)证人焦某证言2017年4月19日我从深圳回到南阳,跟杨国栋说想要点冰毒,杨国栋说他那儿有,我就去火车站附近找他,他给了我不到半个冰毒,我就回了白河南租住的宾馆,当天下午我又让他来我住的地方聊天,他到我房间后又给了我一个冰毒。一个冰毒大概有0.5克,我们关系好,他没问我要钱。2016年8、9月份我在湖北襄阳一个工地干活时认识了邱兵,从邱兵处买了四五次冰毒,150元一个,后来离开襄阳就没有再吸毒,直到前两天向杨国栋拿两个冰毒才又吸。3、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宛)公(刑)鉴(毒)字(2017)062号鉴定意见:从刘尚汉处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4、书证(1)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王晓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王晓楠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王晓楠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南宛刑初字第86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宛龙少刑初字第13号证明杨国栋2014年3月14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刘尚汉2015年5月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3)抓获经过、侦破经过证明2017年4月19日晚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民警在白某的带领下在南阳市光武路和人民路交叉口附近将被告人刘尚汉抓获;刘尚汉被��获后,于2017年4月20日晚带领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民警在南阳市人民路第九小学附近将被告人杨国栋抓获。(4)青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四份证明杨国栋尿检结果为阴性、刘尚汉尿检结果为阳性、叶某尿检结果为阴性。(5)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证明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扣押。(6)刘尚汉尾号56075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7年4月19日上午刘尚汉尾号56075的农业银行卡存入现金1000元。(7)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杨国栋供述中在南阳大桥东头警犬基地、凤凰城北门两次贩卖的事实无法查清;刘尚汉供述中在光彩大世界附近卖给韩战冰毒、人民路南航附近卖给小鹏冰毒、南阳市八一路白金瀚宫卖给刘金冰毒的事实尚未查清;对杨国栋贩卖毒品的上线邱兵抓捕未果。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甲基笨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国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尚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杨国栋,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国栋、刘尚汉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累犯、立功、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国栋的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尚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尚汉的刑期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9��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杜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靳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