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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曲靖市东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绍良、谌江伟、曲靖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商联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东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朱绍良,谌江伟,曲靖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商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东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和西路北侧靖阳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94598707Y。法定代表人吴鸿刚,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娟,女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滇池印象花园一期61幢1单元401室,系曲靖市东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88********。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义芳,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010105902。被执行人朱绍良,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谌江伟,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执行人曲靖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法定代表人谌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曲靖商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县西平镇庄家湾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8054656312G。法定代表人朱绍良,系该公司总经理。曲靖市东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绍良、谌江伟、曲靖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商联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曲靖市东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朱绍良偿还申请执行人款项265500元。2、如朱绍良不能清偿上述款项,由谌江伟、曲靖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曲靖商联投资有限公司对不能清偿之款各自承担25%的清偿责任。3、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3883元。查明,被执行人曲靖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9大众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曲靖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大众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