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植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植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532号本院刑庭。被执行人王植超,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献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3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本院刑庭与被执行人王植超罚没一案,本院于(2016)津0116刑初400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植超名下津:MKM0**号长安牌没收的汽车一辆,现因评估拍卖等待事项且暂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刑初400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