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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方立明与木兰县东兴镇满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立明,木兰县东兴镇满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方立明,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木兰县东兴镇满天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木兰县东兴镇满天村。法定代表人:吴洪利,职务: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立明与被执行人木兰县东兴镇满天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村委会已土地承包费抵偿该笔欠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鄢凤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