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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以霞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以霞,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91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周以霞,女,汉族,1967年3月1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张进进,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职工代表。被执行人: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永慈,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以霞与江苏天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淮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62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