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556宋福贞与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福贞,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556号原告:宋福贞,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笋东路98号。诉讼代表人:陈一兵,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告宋福贞诉被告无锡市德尔欣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福贞因诉讼程序问题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福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福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福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益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维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