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何万福、覃青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何万福,覃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02375Q。负责人宿秉文,行长。被执行人:何万福,男,汉族,1983年12月15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覃青青,女,汉族,1983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491号裁决书,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申请执行何万福、覃青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万福、覃青青的抵押财产已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为便于本案涉案抵押财产的及时、有利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491号裁决书的执行一案由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忠富审判员  杨承杰审判员  黄革委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