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督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庞小粉、许冬冬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小粉,许冬冬,许长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821民督45号申请人:庞小粉,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许冬冬,男,1985年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许长路,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申请人庞小粉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庞小粉称2012年5月266日,被申请人许冬冬向庞小粉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5%,借款期限6个月,许长路为担保人。到期后多次讨要未果。并提供了许冬冬、许长路出具的借据一份,要求许东东、许长路归还借款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许冬冬、许长路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庞小粉人民币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许东东、许长路负担,暂由申请人庞小粉垫付,待被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