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富忠、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富忠,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667号申请执行人蔡富忠,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滨海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2779375614K。负责人:鲍军。被执行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兴盛街1018号西首,组织机构代码:91330683686664820E。负责人:鲍军。被执行人鲍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浙1002民初7070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鲍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150元,并支付执行费5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158号国商购物第五层的房地产系被执行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嵊州保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嵊州市官河南路158号国商购物第五层的房地产【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蔡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