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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陈雪华、王莽、胥德军、四川朝晖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陈雪华,王莽,胥德军,四川朝晖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陈雪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王莽,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胥德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朝晖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华,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陈雪华、王莽、胥德军、四川朝晖再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冻结了陈雪华、王莽的银行存款。现陈雪华、王莽已履行完偿还义务,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雪华在XX银行XX支行XX账户上的存款7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王莽在XX银行XX支行XX账户上存款120083.2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屈光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