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和建伟、赵海澎、王润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建伟,赵海澎,王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84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和建伟。被执行人赵海澎。被执行人王润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和建伟、赵海澎、王润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终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5211390元。执行中,本院刑庭未随案移交赃款赃物,没有可退赔赃款。本院已执行到位和建伟罚金1162.04元、赵海澎罚金7236.76元、王润平罚金26742.54元,剩余罚金,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刑初字第725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刑终9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邓焕云执行员 黄 柯执行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