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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韦英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64号被执行人韦英芝,���,198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本院在被执行人韦英芝盗窃罪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刚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冬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