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西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袁小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袁小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西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中路里洲新村附二号。负责人:吴智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小报,男,汉族,1972年6月生,住南昌市。我院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的(2003)西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袁小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佳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损失:公路规费4070元、滞纳金6024元,共计1009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3)西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振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