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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傅某1与傅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1,傅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535号原告:傅某1,女,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傅某2,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傅某1与被告傅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傅某1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傅某1以愿给予傅某2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傅某1负担。审 判 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美书 记 员 杨重苑(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