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宏华抛丸除锈设备有限公司与吴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华抛丸除锈设备有限公司,吴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华抛丸除锈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卢连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锦平,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华抛丸除锈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大西商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作出(2016)苏0982执6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相关财产登记部门进行了查询,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的小汽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