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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李水贵与梁亚周、黄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贵,梁亚周,黄香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244号原告:李水贵,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廖泽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少媚,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亚周,男,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黄香兰,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系被告梁亚周的妻子。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贵诉被告梁亚周、黄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水贵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76元,减半收取7738元,由原告李水贵负担。审 判 长  韩超明人民陪审员  黄川茹人民陪审员  陈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招英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