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振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979号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吕云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玲,女,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振东,男,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西市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