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郭丽与李亚斌、彭建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李亚斌,彭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亚斌,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彭建蓉,女,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郭丽与李亚斌、彭建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