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郭丽与李亚斌、彭建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李亚斌,彭建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女,196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亚斌,男,198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执行人彭建蓉,女,1987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郭丽与李亚斌、彭建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