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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香伟与安徽源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伟,安徽源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165号原告:刘香伟,女,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东,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源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梨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57822474W。法定代表人:林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伟与被告安徽源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刘香伟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香伟负担。审判员  刘善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宋晴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