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长岭支行与边立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边立新,宋艳玲,袁喜江,王淑春,杨光,郭俊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长岭支行),住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岭城东路241号,组织机构代码:67331077-5。负责人王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曙光,邮储银行长岭支行综合管理部资产保全职员。被执行人边立新,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宋艳玲,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袁喜江,男,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王淑春,女,1961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杨光,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执行人郭俊苹,女,1989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长岭支行与被执行人边立新、宋艳玲、袁喜江、王淑春、杨光、郭俊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吉072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边立新、宋艳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邮储蓄银行长岭支行借款本金23251.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袁喜江、王淑春、杨光、郭俊苹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被告边立新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才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