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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家玉、吴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玉,吴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77号申请执行人:刘家玉,女,汉族,1951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吴曦,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家玉与被执行人吴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曦向申请执行人刘家玉支付借款计41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42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36.37元。但被执行人吴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曦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曦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小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吁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