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华电热力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热力分公司,张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096号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热力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热力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厂前一街*单元*号。负责人:徐恩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冰,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主任。被告:张某某,女,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前进小区*号楼*单元***室,其余情况不详。原告华电热力公司诉被���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经核实,被告张某某未在原告所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现无法提供被告张某某的准确现住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张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热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佟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