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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罗芬芳与罗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芬芳,罗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罗芬芳,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执行人:罗振,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罗芬芳与被执行人罗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罗芬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振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罗振所有的登记在永州天宇金地农贸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学府铭邸C3栋岳麓苑(产权证号为:71××10)第一层C3-102、C3-104铺面;查封被执行人罗振所有的登记为王满秀、申小阳的名下的国有土地[祁国用(2004)字第0154号、祁国用(2011)字第0223号],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财产不宜拍卖,且申请执行人罗芬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罗芬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柏拥军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伍六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