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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建祥、冯胜泉、蒯学君、文乾福、钟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建祥,冯胜泉,蒯学君,文乾福,钟国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民初732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董事长。被告汪建祥,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胜泉,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蒯学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文乾福,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钟国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汪建祥、冯胜泉、蒯学君、文乾福、钟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1.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曹焕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