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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5787宜兴市繁昌生铁屑粉碎加工厂与江苏瑞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繁昌生铁屑粉碎加工厂,江苏瑞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787号之一原告:宜兴市繁昌生铁屑粉碎加工厂,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省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7321598-6。投资人:周宗海,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江苏天哲律师(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组织机构代码06950047-6。法定代表人:任志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宜兴市繁昌生铁屑粉碎加工厂(以下简称繁昌厂)与被告江苏瑞华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繁昌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厂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繁昌生铁屑粉碎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繁昌厂负担。审判员  孙恒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重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