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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浦江天慧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浦江天慧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68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天慧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大桥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盛小娟,总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浦江天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