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季某1与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1,季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604号原告:季某1,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清源,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2,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1与被告季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1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燮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