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峰、周顺凤与被执行人唐已飞、潘尚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周顺凤,唐已飞,潘尚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顺凤,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已飞,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尚雪,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周顺凤与被执行人唐已飞、潘尚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