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新棚、陈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新棚,陈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新棚,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陈学梅,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新棚、陈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曾新棚、陈学梅偿还借款48761元及利息、诉讼费10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曾新棚、陈学梅的银行账户,并扣划10400元,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9769元。冻结被执行人陈学梅邮政银行存款,暂不具备扣划条件。同时,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曾新棚、陈学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下余款项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将被执行人曾新棚、陈学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金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