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蒋秀志,阮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357号之一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7999461D。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江南街道下浦村。住址机构代码:78046009-0。法定代表人:蒋秀志。被执行人:蒋秀志,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阮雪玲,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临海市鼎鑫服饰有限公司、蒋秀志、阮雪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阮雪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雪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0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