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国宝与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宝,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040号原告孙国宝,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靖宇县,现住五莲县。委托代理人王奉礼,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住所地五莲县洪凝街道冯家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328333917R。法定代表人解盟,厂长。原告孙国宝与被告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宝申请撤回对被告五莲县金尊阀门修理厂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孙国宝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