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13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滁州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卢书文,许同景,刘晓琳,沈淑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3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南谯区人民武装部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96435703P(1-1)。法定代表人:薛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工业开发区城南工业园理想创业基地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59964-9。法定代表人:卢书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卢书文,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许同景,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晓琳,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沈淑奋,女,193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科宏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卢书文、许同景、刘晓琳、沈淑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晓琳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79054.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