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181号原告:周某,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樊王鹏,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三门峡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郭某,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原告周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以已与被告郭某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钱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