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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龙富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龙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紫金巷36号。法定代表人:陈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清平南路金井商住楼4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刘龙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龙富,男,生于1976年06月02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广安金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龙富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龙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刘龙富在三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诉讼中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冻结了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账户银行存款200万元,于2017年04月13日冻结了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柱县支行账户银行存款123万元,于2017年06月06日对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账户银行存款123万元解除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天柱县支行银行存款12300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龙富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营业部银行存款77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 钟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粟宇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