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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旭申请执行邓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邓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4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邓小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3日,住阆中市。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5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旭申请执行邓小兵(2017)川1381执109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蒲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国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