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584吴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7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的(2010)启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某应自2010年4月1日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支付方式:被告张某自2010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孩子当年的生活费,并凭有效票据给付孩子教育费、医疗费一半。因被执行人张某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到位1059元,并于2017年8月4日将此款发放至申请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吴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96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启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