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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乐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294号原告:王乐江,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法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魁星路95号。负责人:唐安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华,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乐江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乐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乐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乐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14800元,减半收取计157400元,由原告王乐江负担。审 判 长  王建梅审 判 员  张建庆人民陪审员  张宜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