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强与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许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172号原告:张强,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许建军,无固定职业。原告张强与被告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