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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吴忠平、吴思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吴忠平,吴思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03民初2839号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贵,总经理。被告:吴忠平。被告:吴思涵。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平、吴思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忠贵,被告吴忠平、吴思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392000元)及利息121924元(庭审中变更为1384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92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4月30日,月息2%,每月按时结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吴忠平、吴思涵承认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忠平、吴思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2000元,并支付利息138465元;二、被告吴忠平、吴思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阳贵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3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9元,由被告吴忠平、吴思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红审 判 员  廖虹琳人民陪审员  廖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秋月书 记 员  黄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