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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灵宝市开放选铜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市开放选铜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胜,总经理。被执行人灵宝市开放选铜厂。法定代表人杨君生,厂长。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灵宝市开放选铜厂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根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三法执指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由本院执行,依据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终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灵宝市开放选铜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限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14号���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龙